緣由: |
根據工商時報本月十一日「維京修法 台商避稅衝擊大」之報導一事,為方便 貴公司進一步了解上述報導對 貴公司實質衝擊,僅就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刊登於維京憲報之《國際商業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版)(「該法」)提出較為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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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
無記名股票制度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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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既存之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必須在交接日 (31 Dec 2004) 前,把所發行之無記名股票交由政府指定(BVI境內)或認可(BVI境外)的監管人公司保管。(類似集保)
- 監管人公司必須在同意監管之前,取得無記名股票之最終受益人的資料,包括全名、地址、其他對該無記名股票享有權益的人士等。最終受益人之資料不須要向公眾或政府披露 (但如有法院搜查令個案則另當別論)。
- 在交接日之後沒有註銷、贖回、或由公司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無記名股票,將被視為未交由監管人公司保管,該無記名股票將視為無效(不能再使用)。如交接日之後仍有無記名股票未交由監管人公司保管,英屬處女島金融服務委員會可向法院申請,將該公司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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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費用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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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中若沒有禁止該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則年度政府執照費用將在該法生效日期起增加為一千美元。(但只針對登記資本額在五萬美元或以下者,登記資本額超過五萬美元之公司則不受影響。)
- 由於無記名股票將交由監管人公司監管,每年除政府執照費用、註冊代理人及註冊辦事處費用等支出外,將增加一筆監管人公司監管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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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董事名冊歸檔所有既存之公司必須在該法的生效日起的一年內設董事名冊,並且將董事名冊的副本存放於註冊辦事處,該資料絕不須要向公眾或政府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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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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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雖已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將修正法案刊登於憲報,但尚未公佈該法的生效日期。
- 雖然生效日期尚未確定,所有既存之境外公司仍必須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該法的有關修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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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1. |
以上內容之修訂皆為英屬維京群島在面對OECD 、FATF等機構壓力所作出的調整,主要目的在於將設在 BVI 之境外公司原可自由決定發行無記名股票權利作出限制,將可能的最終受益人資料有限度的公開,類似去年開曼群島因國際壓力而作出修法後的作法。值得注意的是:最終受益人之資料不須要向社會大眾或BVI政府披露 (但如有法院搜查令個案則另當別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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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英屬維京群島BVI仍為一可選擇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境外所得仍屬免稅。
客戶可採取的因應措施及步驟大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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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先檢視 貴公司目前是否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設立境外公司;若無,此次修法對 貴公司無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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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次檢視設在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境外公司章程中是否沒有禁止該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若有限制發行無記名股票,此次修法對 貴公司無影響;(本公司可提供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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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被動因應:不作任何修改章程之動件,隨著英屬維京群島BVI修法且開始生效後而作必要增加年費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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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主動因應一:
- 對於目前沒有發行且日後也不會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公司,為避免長期的高年費負擔,客戶可以考慮修改章程(amend M&A)或採用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之章程(adopt new M&A)。
- 修改章程或採用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之章程會有額外費用產生,確實的費用有待 貴公司和秘書公司聯繫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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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進階因應二:
考慮該英屬維京群島BVI之境外公司的使用狀況
- 若為貿易用途。可否用新設境外公司取代之;
- 若為赴大陸設立來料加工廠,可否變更境外委託方新設境外公司取代之;
- 若為赴大陸設立外商投資公司,評估股權移轉之精算費用,考慮是否可變更原投資股東用新設境外公司取代之。(本公司可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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