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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流程說明
直接投資
間接投資
備註:
※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 上述之"主管機關",是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簡稱: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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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之代辦投審會申請案件相關說明,敬請參考附件資料一。
※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投資,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為使這一處分更有嚇阻作用,目前正著手修法,將最高罰則提高到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若違規登陸投資屬「禁止類」的話,還可對負責人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修正案已經立院委員會初審通過,目前正進行朝野協商。
※ 赴大陸投資之方式,可採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若採“間接投資”的方式,請 貴客戶先辦理境外公司之設立,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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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之辦理境外公司設立相關說明,敬請參考附件資料二。
※ 大陸公司之設立,可分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目前大多數台商會選擇「外商獨資企業」型態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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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之辦理大陸公司設立相關說明,敬請參考附件資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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