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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著陸一二三
如何辦理與大陸人民結婚及申辦來台手續
一、台灣地區人民須在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有效期為3個月。
二、約1個半月後,前往大陸地區所指定之各級人民政府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三、到大陸地區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四、返台後,前往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五、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六、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台探親」。一年可申請2次,每次停留期間為3個月。若台灣地區配偶年逾65歲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得申請延期照料,總停留期間最長為3年。
七、大陸配偶入境後15日內應持旅行證向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八、大陸配偶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前往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來台團聚」:
(1)結婚已滿2年,且婚後累計在台合法停留時間逾300日;
(2)與現任台灣配偶所生子女在台設有戶籍;
(3)其台灣配偶年逾65歲或為中度以上身心殘障。
停留期間為6個月,效期屆滿前,得申請延長一次6個月,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年。屆滿一年前須出境後再申請團聚來台。
九、台灣配偶如具備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可到中華救助總會大陸同胞來台廣州街服務中心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居留」。每年配額3,600名。申請人之婚生子女在台設有戶籍,且年齡在6歲以下需照顧者,得申請來台及申請探親延期之次數不受限制。
十、大陸配偶居留滿2年後,可向居住地縣市警察局申請「定居」,核准後發給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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