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E-mail 加入最愛
民國113年04月26日星期五
 
    最新課程消息 日期:20150314→課程:(6小時)最新兩岸查稅免稅天堂之投資架構及貿易運用(台北班),主辦單位:中小企業聯輔中心    日期:20150318→課程:(6小時)最新兩岸查稅~免稅天堂之投資架構及貿易運用(台中班),主辦單位:中小企業聯輔中心    日期:20150327→課程:(6小時)最新兩岸查稅~免稅天堂之投資架構及貿易運用(高雄班),主辦單位:中小企業聯輔中心    日期:20150401~20150422→課程:(24小時)透析中國-台商經常面臨之營運風險系列課程(台北班),主辦單位:中小企業聯輔中心    日期:20150210→課程:(6小時)「拓展大陸市場必知的工商稅法實務」研習班,主辦單位:台中外貿協會    日期:20150324→課程:(6小時)「拓展大陸市場必知的工商稅法實務」研習班,主辦單位:高雄外貿協會    日期:20150604 & 20150625→課程:(6小時)中國大陸貿易實務講習班,主辦單位:貿易基金會    
 關於我們

  • 成立起源
  • 發起人介紹
  • 團隊成員
  • 服務內容

 境外公司

  • 境外公司移轉
  • 加值服務內容

 大陸公司設立

  • 大陸公司設立流程
  • 大陸投資流程說明
  • 投資資本與總額關係

 參考資料

  • 法規解讀
  • 新聞解讀
  • 好書大家讀
  • 去大陸留學
  • 去大陸考證照
  • 愛情著陸一二三
  • 學說大陸地方話
  • 有事要問

  禾順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經營理念
  • 推行目的
  • 什麼是ISO
  • ISO 9000/14000、QS 9000
  • 推動ISO 9000的好處
  • 推動ISO 14000的好處
  • 推動QS 9000的好處
  • ISO 9001品管系統要求
  • ISO 14000環管系統
  • QS 9000品質系統要求
  • ISO文件架構
  • 輔導流程
  • 驗證程序


    
去 大 陸 留 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國家主席令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佈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 一 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 三 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 四 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 五 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 六 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 七 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 八 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 九 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 十 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  十一  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  十二  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  十三  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  十四  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  十五  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  十六  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  十七  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  十八  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會員專區

帳號
密碼
遺失密碼|申請帳號

 大陸財經稅務資訊

  • 新聞解讀
  • 稅務問答
  • 案例剖析
  • 海關總署資訊
  • 稅務總局資料
  • 國務院資料

 台灣財經稅務資訊

  • 股市
  • 財經
  • 稅務

 大陸法規

  • 綜合投資
  • 工商類
  • 稅務類
  • 會計類
  • 海關類
  • 金融類
  • 外匯類
  • 房地產
  • 勞動人事
  • 智慧財產權
  • 合同版本
  • 其他

 台灣法規

  • 投資管理
  • 資金管理
  • 貿易管理
  • 其他

 
 
桃園總服務處:32083桃園縣中壢市新中一街41號 TEL.03-4523012 4523022 FAX.03-452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