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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申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方法

轉載自《新上海人》


  2001年9月3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安部,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港澳辦就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聯合發出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系指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普通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後,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學專業符合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二)取得規定學歷後,在內地的醫療機構內,在執業醫師指導下接受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所需的專業訓練(以下稱「實行」)滿一年。

三、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的中國醫師資格考試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後,可以向提供其學歷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實習申請.並填寫《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申請審核表》提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請後,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同意後,向申請者發出接受實習通知書。

  獲准實習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指定機構內不間斷完成一年期限的實習。

五、可接受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實習的內地機構.必須是提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內地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

六、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實習期間,按內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七、獲准實習的台灣居民應當持院校接受實習通知書、來往祖國大陸的有效證件,到實習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簽注及暫住加注手續。

  獲准實習的香港、澳門居民直接持來往內地的有效證件入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實習機構所在地的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放《准考證》。

九、取得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方可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按規定授予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十、已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而未能通過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如果再次申請考試,並按照有關規定須重新進行實習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請實習。

十一、本通知印發前已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並在提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內地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接受專業訓練,時間滿一年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十二、從2002年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開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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